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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领域企业“营改增”减税效果存反差

发布时间:2016.04.27  已阅 次  [大] [中]

“部分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主要由四方面原因造成。”7月25日上午,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梁晓安在2013年度第四次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针对“营改增”试点后,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税负“不减反增”现象做出了解释。

  梁晓安表示,从试点情况看,部分交通运输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的原因主要有四方面:一是受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限制,造成暂时性税负增加。如有些偏远地区的加油站点和修理修配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。二是交通运输业劳动密集型特点较为突出,使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。三是大型交通运输设备,如车辆、船舶等初期投入大,沉淀成本高,更新周期长,新购设备有限,使得试点初期部分企业税负增加。四是交通运输企业专业化分工程度低,还不适应增值税税制结构的要求,少数企业内部经营管理不够规范,存在进项成本“应抵未抵”的情况。

  据梁晓安介绍,针对部分交通运输企业税负有所增加的情况,财税部门高度重视,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分析工作,陆续出台了一部分政策措施。比如出台财政扶持政策,上海率先对月均税负增加5000元以上的试点企业给予财政补贴,其他纳入试点的地区也陆续出台了类似财政补贴政策。据不完全统计,去年全年共拨付扶持资金约15亿元,其中相当一部分补贴了交通运输增税企业。

  “从交通运输行业‘营改增’试点情况看,总体情况比较平稳,部分地区实现了行业总体减税,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总体下降,一般纳税人税负有增有减。试点初期,确实有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反映税负增加,但去年下半年开始相关反映就慢慢少了起来。”梁晓安强调。

  与此同时,《证券日报》记者了解到,截至2012年年底,9个试点省(直辖市)全部试点企业平均减税面达到95%左右,减税额426.3亿元。其中,9个省(直辖市)交通运输业纳入“营改增”试点的企业共计16.1万户,占全部试点企业的15.7%。就交通运输业而言,从部分试点地区试点情况看,也实现了全行业减税。以上海为例,2012年上海市交通运输企业共减少税负8400万元,其中小规模纳税人减少税负400万元,一般纳税人减少税负8000万元。从去年7月开始,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连续6个月出现单月税负总额净减少,也就是说减税企业减少的税负额大于增税企业增加的税负额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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